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国人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 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 2019-018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修改”),本次修改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对比表》。

    本次修改还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获得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对比表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


                                1
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对比表

                           现行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股。                                                               44,223,990,583 股。
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发行 30,600,000,000 股,占       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发行 30,600,000,000 股,占
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2.13%。                                        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69.19%。
    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               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
             出资额                                                                   出资额
  发起人名             认购股份                                            发起人名             认购股份
            (人民币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人民币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称                    数                                                 称                    数
              /元)                                                                    /元)
                                            以公司整                                                                 以公司整
                                                       2009 年 6                                                                2009 年 6
 中华人民                                   体改制变                      中华人民                                   体改制变
                                                       月 30 日前                                                               月 30 日前
 共和国财   306 亿元   306 亿股    100%     更前的公                      共和国财   306 亿元   306 亿股    100%     更前的公
                                                       全部足额                                                                 全部足额
   政部                                     司净资产                        政部                                     司净资产
                                                          缴付                                                                     缴付
                                            折合股本                                                                 折合股本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时,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境外
                                                                                       上市外资股 7,932,940,000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时
                                                                                       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8.7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
                                                                                       42,423,990,583 股,其中发起人财政部持有内资股 29,896,189,564 股,占
第二十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时,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境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时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0.47%;社
上市外资股 7,932,940,000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时                   保基金会持有内资股 3,801,567,019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上
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8.70%。                                                            市完成时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8.96%,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 793,294,00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时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42,423,990,583 股,其中发起人财政部持有内资股 29,896,189,564 股,占                    1.87%;其他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7,932,940,000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时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0.47%;                     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时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8.70%。
社保基金会持有内资股 3,801,567,019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后时,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上 市 完 成 时 已 发 行 的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8.96% , 持 有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总数 44,223,990,583 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 35,497,756,583 股,占
793,294,000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时已发行的普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80.27%;境
股总数的 1.87%;其他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7,932,940,000 股,占公司                    外上市外资股 8,726,234,000 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
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时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8.70%。                         后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9.73%。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外资股,在香港中央证券登
总数【】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记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并上市完成后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占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后,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公司                     会保障部关于划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央金融机构部分国
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                     有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资〔2018〕96 号),经《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
司发行的外资股,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银保监复〔2019〕453 号)
                                                                                       批准,财政部将持有公司股份的 10%一次性划转给社保基金会持有,划转的
                                                                                       股份数量为 2,989,618,956 股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划转完成后,财政部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变更为 26,906,570,608 股有限售条件 A 股股票,占本公
                                                                                       司 总 股 本 的 60.84% ; 社 保 基 金 会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变 更 为
                                                                                       6,791,185,975 股有限售条件 A 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5.36%。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结构情况如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股)   占总股本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财政部持有境内上市内   26,906,570,608    60.84%
 1          财政部持有境内上市内   【】             【】                           资股
            资股                                                        2          社保基金会持有境内上   6,791,185,975     15.36%
 2          社保基金会持有境内上   【】             【】                           市内资股
            市内资股                                                    3          其他股东持有境内上市   1,800,000,000     4.07%
 3          其他股东持有境内上市   【】             【】                           内资股
            内资股                                                      4          境外上市外资股(含社   8,726,234,000     19.73%
 4          境外上市外资股(含社   【】             【】                           保基金会持有境外上市
            保基金会持有境外上市                                                   外资股)
            外资股)                                                    合计                              44,223,990,583    100%
 合计                              【】             100%                备注:财政部持有限售流通股26,906,570,608股,持股比例为60.84%,
 备注:                                                                 锁定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完成之日(2018年11月16日,
 【转让情况】                                                           下同)起 36个月内。社保基金会持有限售流通股6,791,185,975股,持
 【限售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流通         股比例为15.36%,其中2,989,618,956股锁定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锁定期                                                               股股票并上市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3,801,567,019股锁定期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时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限售流通股788,760,000股,
                                                                        持股比例为1.78%,锁定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内。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223,990,583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币 44,223,990,583 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中
员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变更注册资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的程
本应上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序办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上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
记。                                                                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规定,购回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三)(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程的规定,购回公司的股份:                                                求公司购回其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情形。
购回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四)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情形购回公司股份的,应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购回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定的情形购回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股东大会作
大会决议。                                                                出决议,或者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购回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购        决议。
回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购回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购
转让或者注销。                                                            回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三)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购回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购回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