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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

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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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

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决议。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18 年 12 月 11 日,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

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4 日上午 09 点 30 分在上海

市浦东大道 2288 号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如期举行,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任德奇副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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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A 股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4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9 点 30

分-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15 点,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9 年 1 月 4 日上午 9 点 15 分-下午 15 点。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50,735,54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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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服务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以投票方式

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1. 关于选举吴伟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5. 关于修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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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