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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通银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
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
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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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 年 4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19 年 4 月 25 日,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 9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
东大道 2288 号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如期举行,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侯维栋执行董事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A 股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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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9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52,087,408,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4%。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供机构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以投票方式
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1. 关于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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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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