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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保险: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12-21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6-048号
H股股票代码: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独立董事李湘鲁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独立董
事郑伟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12
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和材料。会议于2016年12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
新华保险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3人,实到董事13人,其中现场
出席会议9人,董事吴琨宗、独立董事方中、梁定邦通过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独
立董事李湘鲁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郑伟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会议由万峰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议案》,同意将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工作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投资指引>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17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
同意签署《投资委托管理协议》涉及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保监会”)监管规则下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境外投资指

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签署 2017 年《境外投资委托管

理协议》。同意签署《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涉及的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则下的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战略性、外币资产配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合肥后援中心项目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同意公司向合肥后援中心项目子公司增资。同意本次增资涉及的中国保监会
监管规则下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在公司执委会下增设子公司管理委员会、产品开发与

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在公司执委会下增设子公司管理委员会、产品开发与管理委员会,并同

意聘任黎宗剑先生担任子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龚兴峰先生担任产品开发与管理
委员会主任。

    表决情况: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董事黎宗剑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撤销区域管理中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总部组织架构优化调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秘书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电子呈交系统(ESS)
主要授权人士的议案》

    同意聘任龚兴峰先生担任公司秘书,并与现任公司秘书莫明慧女士共同履行
公司秘书职责,朱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秘书。同意将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电子呈交
系统(ESS)主要授权人士由朱迎先生变更为龚兴峰先生,并授权董事长万峰先
生签署相关电子呈交系统(ESS)表格及其他文件,以完成此项变更及向香港交
易及结算所存档有关文件。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第三、四、六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独立董事意见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对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 2017 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投资指引>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交易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
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境外投资指引>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境外投
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交易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
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三、审议《关于公司向合肥后援中心项目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对非经
营计划内的重大投资发表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独立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向合肥后援中心项目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认为本次交易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
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独立董事对该项非经营计划内的重大投资及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