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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保险:H股公告2017-02-25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
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
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NEW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336)

                          建議發境內債務融資工具
                                    及
                              境外債務融資工具

本公佈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香港法第571章)第XIVA部之內幕消息條文(定
義上市規則)及香港合交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
條而發出。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議通過以下議
案:

(i)同意本公司按照監管規定發行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50億元額度的境內債務融資工
具(「境內債務融資工具」);及
(ii)同意本公司按照監管規定發行金額不超過20億美元或等值外幣額度的境外債務
融資工具(「境外債務融資工具」)。

董事會將召開股東大會並提呈決議案,提請股東批准發境內債務融資工具及境外
債務融資工具,並提請股東大會授權,並可由董事會轉授權公司管理層在監管機構
批准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辦理發行境內債務融資工具及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的
所有具體事宜並決定發行事項。授權期限自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
過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結束之日止。

董事會已審慎考慮同方案以滿足本公司資本及償付能和拓寬境外市場投融資渠
道的需要,經考慮目前市場環境等因素,認為發境內債務融資工具及境外債
務融資工具為合適的方案。董事會相信本次發境內債務融資工具及境外債務融資
工具將給本公司業務發展出充足資本空間,有於保持本公司償付能水準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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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穩定、降低公司融資成本。

發境內債務融資工具及境外債務融資工具須待(i)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獲得股東
的批准;及(ii)獲得中國保險監督管委員會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後,方可
作實。有關發境內債務融資工具及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的股東大會通告及通函將會
盡快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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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萬峰
                                                        董事長

中國北京,2017年2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萬峰和黎宗劍;非執行董事為劉向東、陳遠玲、
吳琨宗、胡愛民、DACEY John Robert和章國政;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李湘魯、鄭偉、
方中、程列和梁定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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