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1-17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9-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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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刊发的《董事会及董事指引》中对上市规则附
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香港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本公司对《新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一览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百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第一百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独立性,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 性,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立董事
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独立性的要求。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一)最近一年内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一)最近一年内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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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股份或者是公司前 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近三年内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二)近三年内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单 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近三年内在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 (三)近三年内在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
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近一年内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四)近两年内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 (五)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
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 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
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 (六)近一年内在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拥
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有重大利益的人员;
(七)香港联合交易所或《香港上市规 (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
则》认定的其他人员。 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本条所称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参照 (八)香港联合交易所或《香港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定的其他人员。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参照中国
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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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具体内容一览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五条 公司现任审计师的前任合伙 第五条 公司现任审计师的前任合伙人
人在以下日期起(以日期较后者为准)一年 在以下日期起(以日期较后者为准)两年内,
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一)他/她终止成为该审计师事务所合 (一)他/她终止成为该审计师事务所合伙
伙人之日;或 人之日;或
(二)他/她不再享有该审计师事务所财 (二)他/她不再享有该审计师事务所财务
务权益之日。 权益之日。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需提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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