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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保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1-17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9-005号
 H股股票代码:0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刊发的《董事会及董事指引》中对上市规则附
 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香港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本公司对《新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一览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百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        第一百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独立性,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   性,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关于独立董事

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独立性的要求。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一)最近一年内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一)最近一年内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
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股份或者是公司前     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二)近三年内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二)近三年内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单     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近三年内在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       (三)近三年内在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

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近一年内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四)近两年内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       (五)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

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   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

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       (六)近一年内在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拥

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有重大利益的人员;

    (七)香港联合交易所或《香港上市规       (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

则》认定的其他人员。                     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本条所称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参照         (八)香港联合交易所或《香港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定的其他人员。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参照中国

                                         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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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具体内容一览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五条     公司现任审计师的前任合伙       第五条   公司现任审计师的前任合伙人

人在以下日期起(以日期较后者为准)一年    在以下日期起(以日期较后者为准)两年内,

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一)他/她终止成为该审计师事务所合       (一)他/她终止成为该审计师事务所合伙

伙人之日;或                              人之日;或

    (二)他/她不再享有该审计师事务所财       (二)他/她不再享有该审计师事务所财务

务权益之日。                              权益之日。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需提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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