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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群股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7-01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5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5        -               2019/7/8         2019/7/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9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60,500,46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2,100,09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5       -                2019/7/8         2019/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钧泰基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利群投资有限公司、徐恭藻、

赵钦霞、徐瑞泽、曹莉娟、王健、狄同伟、赵元海、丁琳、胡培峰、王文、于春丽、顿静玉、

赵斌、赵显富、Goldman Sachs Shandong Retail Investment S.à r.l.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

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若存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该通知规定,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58668898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