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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鼓动力: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8-11-30  

						公司简称:陕鼓动力           证券代码:60136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8 年 11 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六)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 .................................................................................... 9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4
   (一)对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7
   (八)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财务处理意见 ...................................................... 17
   (九)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7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8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9
   (一)备查文件 ...................................................................................................... 19
   (二)咨询方式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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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释义
  1.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指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陕
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    独立财务顾问:指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3.    上市公司、公司、陕鼓动力:指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4.    激励计划:指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6.    激励对象:指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7.    授予日: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8.    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激励对象获得
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9.    限售期: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记之日起算
  10.   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1.   解除限售条件: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试行办法》: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6.   《公司章程》:指《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国务院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   元:指人民币元




                                   3 / 20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陕鼓动力提供,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
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
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
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陕鼓动力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陕鼓动力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
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
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 / 20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
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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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陕鼓动力《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
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陕鼓动力的实际情
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的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陕鼓动力
截止目前形成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568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 163877.02 万股的 2.79%。其中,首次授予 4408 万
股,占授予总量的 96.50%,约占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
的 2.69%;预留 160 万股,占授予总量的 3.50%,约占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547 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
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所有参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
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权益数   占授予总   占股本总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陈党民       副董事长、总经理            43      0.94%     0.0262%

                                  6 / 20
   李付俊        董事、副总经理                      35          0.77%         0.0214%
   蔡新平            副总经理                        30          0.66%         0.0183%
   陈余平            副总经理                        30          0.66%         0.0183%
   李广友            副总经理                        30          0.66%         0.0183%
   刘海军          常务副总经理                      30          0.66%         0.0183%
   杨季初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0          0.66%         0.0183%
   赵甲文            财务总监                        30          0.66%         0.018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4,150       90.83%          2.53%
           员(539 人)
                   预留                             160          3.50%          0.10%
                   合计                             4,568        100%           2.79%
注:1、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
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在激励计划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
的股权收益)的 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
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3、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实际收益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政策执行调整。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并
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7 / 20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
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4、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4%
 解除限售期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3%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33%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4%
 解除限售期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3%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33%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 / 20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14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1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
股票,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每次授予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方式
确定。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激励计划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授予
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六)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9 / 20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上一年度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业绩
水平;2017 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上一年度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前三年
平均业绩水平;2017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85%。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 / 20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7 年业绩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
               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以 2017 年
    第一个
               业绩为基数,2019 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19 年主营业
               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85%;
               以 2017 年业绩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且不
               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以 2017 年
    第二个
               业绩为基数,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0 年主营业
               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85%;
               以 2017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且不
               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以 2017 年
    第三个
               业绩为基数,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1 年主营业
               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85%。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7 年业绩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
               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以 2017 年
    第一个
               业绩为基数,2019 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19 年主营业
               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85%;


                                  11 / 20
                以 2017 年业绩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且不
                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以 2017 年
     第二个
                业绩为基数,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0 年主营业
                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85%;
                以 2017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且不
                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以 2017 年
     第三个
                业绩为基数,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同行业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或 75 分位值水平;2021 年主营业
                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85%。

    注: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此两项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因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或发行
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而新增加的净资产不列入发行股份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
范围。
    (4)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根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SW 机械设备-SW 通用机械”行业,从
中选取主营业务相近的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样本,共计 20 家(不包括“陕鼓
动力”),对标企业如下: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000811.SZ        冰轮环境               002532.SZ       新界泵业
    002158.SZ        汉钟精机               300091.SZ         金通灵
    603699.SH        纽威股份               600841.SH       上柴股份
    000530.SZ        大冷股份               600218.SH       全柴动力
    002884.SZ        凌霄泵业               002793.SZ       东音股份
    603757.SH        大元泵业               300257.SZ       开山股份
    603339.SH        四方科技               002598.SZ       山东章鼓
    300441.SZ        鲍斯股份               603331.SH       百达精工
    601002.SH        晋亿实业               300503.SZ       昊志机电
    002686.SZ          亿利达               603308.SH       应流股份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业务出现重大变化,与公司业务不具有可
比性,则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在激励计划有
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收购资产、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则应
剔除该等事项对对标企业净利润产生的影响。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12 / 20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
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85%         50%         0%

    (6)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
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13 / 20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陕鼓动力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董事会治理结构符合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政策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外部董事占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
   3、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
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
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公司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4 / 2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陕鼓动力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
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陕鼓动力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
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且规定激励
对象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
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规定。


(四)对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15 / 20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
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同时,激励对象个人获授数量符合国务院国资
委政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激励计划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授予
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陕鼓动力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对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16 / 20
(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1、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限制性股票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
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财务处理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陕鼓动力已在激励计划里明确约定会计处理的内容,并将严格按照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陕鼓动力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

                                  17 / 20
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
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
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陕鼓动力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三个指
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收益
质量的真实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计划
的激励作用,公司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激励计划
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
约束对等”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
论证分析,而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
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以公司激励计划方案为准。
    2、激励计划尚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陕鼓动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18 / 2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方攀峰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19 / 2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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