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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证券:关于“13中原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7-03-10  

						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7-017

债券代码:122299          债券简称:13 中原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3中原债”
            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09。
       回售简称:中原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登记期: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间的工作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4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6.20%并保持不变。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发行的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募集说明
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
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6.20%,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
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6.20%并保持不变。
   2、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在发出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
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
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4、“13中原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
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3中原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3中原债”债券,请“13中原债”债券持有人慎重
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中原债”债券持有人
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4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13中原债。
    3、证券代码:122299。
    4、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存续期内前三年票面利率固
定不变,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
期后两年保持不变;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牵头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确定为6.20%。
    8、起息日: 2014年4月23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23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23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4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4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不
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评字[2016]327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3、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9     回售简称:中原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间的工作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
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
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 2017年4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
登记回售的投资者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2017年4月23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3中原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3中原债”债券持
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 4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4 月 23 日至 2017 年 4 月 22 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 6.20%。每手(面值 1,000 元)“13 中原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2.00 元(含
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申报登记结果对“13 中原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
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
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五、回售价格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六、本次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 2017 年 3 月 20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间的工作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 中原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7 年 3 月 20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间的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09,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
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
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
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3中原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3中原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
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 中原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
年 4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委托登记机
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次回售等同于“13中原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7年4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3中原债”债券,请本期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
险。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
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3 中原债”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2.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9.60 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
持有“13 中原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
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
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
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联系人:凌彦东
联系电话:0371-69177176
传真:0371-65585668
2.牵头主承销商
名称: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联系人:颜斌
联系电话:010-66538659
传真:010-66538765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系人:杨艺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27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