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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证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或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 14 点在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21
楼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9 名,代表股份 2,764,936,458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41.2882%。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证券投资规模的议案》;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内债务融资规模授权的议案》;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或其全资附
属子公司境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其中第 3、5、10、11 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第 9
项议案已经特别决议表决通过;第 10 项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