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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怡球资源: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5-28  

						 证券代码:601388                  证券简称:怡球资源              公告编号:2018-013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31          -                2018/6/1         2018/6/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25,4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0,762,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31         -                2018/6/1         2018/6/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怡球(香港)有限公司、Wiselink Investment Holding Co.、太

仓怡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太仓环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智富(太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

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

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8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7 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
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原件;(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3)该类股

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得的

证明文件,经由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

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

(包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

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53703986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