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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商银行:关于实施“工行转债”赎回事宜的第三次提示公告2015-01-29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5-008 号
 转债代码:113002              转债简称:工行转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工行转债”赎回事宜的第三次提示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5 年 2 月 12 日
    赎回价格:人民币 100.629 元/张(含当期利息),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和证券投
资基金代扣税后赎回价格为人民币 100.503 元/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代
扣税后赎回价格为人民币 100.566 元/张;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持有“工行转
债”的投资者,本行不代扣所得税,实际赎回价格为人民币 100.629 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15 年 2 月 26 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5 年 2 月 13 日)起,“工行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
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工行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 A 股股票自 201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期间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
“工行转债”当期转股价格(人民币 3.27 元/股)的 130%(即人民币 4.25 元/股),
根据本行《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本行董事会已批准行使本行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工行转债”全部赎回。本次可转债的提前赎回已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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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工行转债”持有人公告如
下:
       一、赎回条款
    本行《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行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本行有权按照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为满足
可转债纳入附属资本的要求,上述有条件赎回权利的行使应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
准为前提条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
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本
行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本行 A 股股票自 201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期间满足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工行转债”当期转股价格(人民币 3.27
元/股)的 130%(即人民币 4.25 元/股),根据本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满足
“工行转债”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15 年 2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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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工行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
人民币 100.629 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14 年 9 月 1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
日(2015 年 2 月 12 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 IA=B×i×t/365=100×1.4%×164/365=人民币 0.629 元/张。
    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代扣税后赎回价格为人民币 100.503 元/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代扣税后赎回价格为人民币 100.566 元/张;对于除上
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持有“工行转债”的投资者,本行不代扣所得税,实际赎回价格
为人民币 100.629 元/张。
    (四)赎回程序
    本行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本行选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发布“工行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 3 次,通知“工行转债”持有
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行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5 年 2 月 13 日)
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工行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行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
回对本行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15 年 2 月 26 日
    本行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
应的“工行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赎回款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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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 2015 年 2 月 13 日)起,“工行转债”将停止交易
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工行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工行转债”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行于 2010 年 8 月
2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募集
说明书》摘要,亦可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或本行网站(www.icbc-ltd.com)
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三、咨询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
    电话:(010)6610 8608
         (010)6610 8537
         (010)6610 8044
         (010)6610 7482
    传真:(010)6610 757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邮编:100140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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