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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2017-08-26  

						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7-137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2016)沪 01 民初 595 号《民事判决书》及相

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 5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大智慧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54,467.37 元;

       2、判令被告立信所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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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 2015 年 5 月 1 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

处罚,认定其发布的 2013 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

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

理终结。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

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 2014 年 2 月 28 日,即发布 2013 年年度报告

的日期。

    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

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 601519 股票,其相应的交

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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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关系。因此被告大智慧公司与立信所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

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诉讼判决结果

    原告 5 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 5 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 5 名自然人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 01 民初 595 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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