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2017-08-26
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7-137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2016)沪 01 民初 595 号《民事判决书》及相
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 5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大智慧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54,467.37 元;
2、判令被告立信所与大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3、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 2015 年 5 月 1 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
处罚,认定其发布的 2013 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
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
理终结。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
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 2014 年 2 月 28 日,即发布 2013 年年度报告
的日期。
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
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 601519 股票,其相应的交
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并不存在因
2
果关系。因此被告大智慧公司与立信所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
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诉讼判决结果
原告 5 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 5 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 5 名自然人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 01 民初 595 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