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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四)2018-03-17  

						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8-036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2

日至2018年3月16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

发来的(2017)沪01民初839号、1279号、1291号《民事判决书》及

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1名原告起诉公司、10名原告

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立信所”)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人民币30,500.8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
    原告:10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人民币1,333,464.3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

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25日和30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

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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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11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

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

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名自然人投

资差额及佣金损失700,231.15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三)驳回原告11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原告11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

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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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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