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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智慧: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或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 13: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
华夏东路 811 号上海南青华美达酒店南国轩 1 号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
合通知内容。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安排。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11名,代表股份1,189,642,5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50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人数14名,代表股份289,0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6%。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及
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支付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的议案》;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