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17
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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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江苏正华正律
师事务所接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9:00 起在苏州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5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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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
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9:00 起在苏州工
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
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
代表股份总数为 975,684,0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78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并审查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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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 2013 年度报酬总额的议案》
7、《关于公司监事 2013 年度报酬总额的议案》
8、《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
议案》
11、《关于制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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