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2014-11-18
证券代码:601555 证券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4-06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 控股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
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会议相关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4年11月17日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17日下午14:30在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公司总部5楼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
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具体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总人数 2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1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518027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110142431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15037844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6.3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79
总数的比例(%)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5.57
份总数的比例(%)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裁范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9 人,杨瑞龙董事因公务原因未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 6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6 人;公司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魏纯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议案内容
占有效表决权 占有效表决权 占有效表决权
票数(股) 票数(股) 票数(股) 是否通过
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
1、关于选举宋子洲为第二届董事会
1251751352 99.9959 51400 0.0041 0 0 通过
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01发行规模 1251802052 99.9999 700 0.0001 0 0 通过
2.02向股东配售的安排 1251802052 99.9999 700 0.0001 0 0 通过
2.03债券期限 1251802052 99.9999 700 0.0001 0 0 通过
2.0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1251802052 99.9999 700 0.0001 0 0 通过
2.05募集资金用途 1251802052 99.9999 700 0.0001 0 0 通过
0.0001
2.06上市场所 1251802052 99.9999 700 0 0 通过
2.07担保事项 1251802052 99.9999 700 0.0001 0 0 通过
2.08决议的有效期 1251802052 99.9999 700 0.0001 0 0 通过
2.09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1251802052 99.9999 700 0.0001 0 0 通过
2.10偿债保障措施 1251802052 99.9999 700 0.0001 0 0 通过
3、关于公司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议
1251802052 99.9999 700 0.0001 0 0 通过
案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5 人,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 420,696,765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表: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占中小投资者
议案内容
票数(股) 有效表决权股 票数(股) 有效表决权股 票数(股) 有效表决权股
权比例(%) 权比例(%) 权比例(%)
1、关于选举宋子洲为第二届董事会
420645365 99.9878 51400 0.0122 0 0
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第 1 项议案《关于选举宋子洲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宋
子洲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核准的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从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起任职,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
第 2 项议案《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
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发行尚需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钱大治律师、江子扬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