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5-08-19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5-06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在江苏苏州以现场结合电话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其中,韩晓梅董事委托黄祖严董
事参加并代为表决,宋子洲、杨瑞龙、金德环董事以电话方式参会),
占董事总数的 100%。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管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
总裁范力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公司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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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
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
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条件。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
结合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
利进行,并满足募集资金需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
慎重考虑,公司拟对 2015 年 7 月 13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之发行
价格和定价原则、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发行
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公司关于调整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表决之前,
尚需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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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且最终以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 2015 年 5 月 30 日公告的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相应修订,形成《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 票 预 案 ( 修 订 稿 )》(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表决之前,
尚需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且最终以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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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 2015 年 5 月
30 日公告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进
行相应修订,形成《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公司对
2015 年 5 月 30 日公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的公告》进行相应修订,形成《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公告(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
权经营层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顺利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依照《公
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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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层在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情况下,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
议,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认购比例以及与
发行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2、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
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
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
意见;
3、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制作、修改、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4、制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以及处理与此有
关的其他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根据
有关部门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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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
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范围之内,在需要时与作为本次
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签署其他必要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
议等);
6、依据本次发行情况,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条
款进行修改,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事宜;
7、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证券监管部门在发行前有新的法规和政策要求或市场情况
发生变化,董事会可根据国家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及市场情况对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其认为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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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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