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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吴证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1-23  

						证券代码:601555     证券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6-00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35 号)核准,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0

万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30,000

万股,发行对象为 9 名,发行价格为 11.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540,000,000 元。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担任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西部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联席主

承销商组织实施本次发行。2016 年 1 月 13 日,西部证券已将上述认

股款项扣除其单位的承销、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账户。同日,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6)00009 号)验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4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 人 民 币 146,998,000.0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3,393,002,000.00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

存储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姑苏支行和

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于近日分

别与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江苏银行苏

州分行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5 年 1 月 13 日,西部证券已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其单位

的承销、保荐费用后的余款人民币 3,457,000,000.00 元,汇入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内(含剩余承销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具体

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姑苏支行        10552601040034198    1,757,000,000.0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30160188000185911   1,700,000,000.00
                                                 合计                        3,457,000,000.00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公司(协议中称“甲方”)及保荐机构(协议中称“丙方”)分别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协议中均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承诺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

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其募集资金

专户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亮、祝健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五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专户对账单需加盖公章,

以特快专递方式直接寄给丙方保荐代表人张亮)。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专户被依

法销户之日(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若丙方发现乙方未按确定履行本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丙方有权提醒乙方纠正;若乙方未作纠正

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