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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吴证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三期)二期付息公告2016-05-27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6-0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三期)二期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三期)二期(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兑付本期债券 2015 年 6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3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

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三期)

二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 东吴 04(代码 123051);

    3、发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200,000 万元;

    5、债券期限:3 年;

    6、债券形式: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 5.7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至 2018 年

                                  1
6 月 3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6 月 4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8 年 6 月 4 日(上述兑付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次计息期限:2015 年 6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3 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70%;

    3、债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3 日;

    4、债券付息日:2016 年 6 月 6 日;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次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2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次级债券(第三期)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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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三期)

二期”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

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

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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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机构

1、发行人/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李文华

联系电话:0512-62938706

邮政编码:215021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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