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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吴证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6-08-2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
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
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



                  第二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
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对董事会秘书负责,
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
露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注
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九条所规定的起草、审议、
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提及的信息披露系指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此类信息的披
露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监管机构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
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并在年
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
报告中的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
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
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和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即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
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七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
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
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
报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大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
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
促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
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
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会秘书
确认或签发后,方可发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
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
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总部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应比照本制度执行,重大事项应于两
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经授权,公司员工(其中,公司研究部人员遵循本制度第
二十九条之规定)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的对外宣传,以及配合监管部
门开展的推介活动由公司主管宣传的部门具体负责。
    经董事会办公室同意,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
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采访结束后,被采访人应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
稿件,经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主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
发表的稿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
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
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1、公司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2、公司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此
类研究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1)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2)
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
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披露标准依据本
制度第五章之规定):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让);
    (2)重大关联交易;
    (3)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重大亏损、债权、债务重组或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
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
各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按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如应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
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一致。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经营情况。股东有权
就经营情况等事项对公司进行询问,公司应根据已披露信息据实回复,不得擅自
向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接受股东的信息问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确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于每
年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内控报告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阐述。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及程序参照《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重大合同(非关联交易类):
    1、合同标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合同签署前,需报
董事会办公室会签,并将最终执行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2、合同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且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合
同签署后,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本条所述备案内容为正式合同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
也应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披露义务。


                        第六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
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并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根据《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对外信息报送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准备
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前述登记归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书面保密承诺;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四十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七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一)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所列示的事项;
    (二)会议事项
    1、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3、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监管事项
    1、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
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
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将相关
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
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




                    第八章   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五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和应报告事项时,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
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经理,抄送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协助完成
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须在事件发生二个工作日内组织
公告事宜,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将相关文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监管部门备
案。
       第五十四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
要求其加以补充。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
馈日常经营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及其相关部门,以下同)在接到董事
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
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
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第五十七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1、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
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财务部门就审计数据进行核
查;
       3、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
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对外投资等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
担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
露。
       第五十九条财务部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编报不对外
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并向监管部门报送。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
门、政府和监管单位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
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
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一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在报告后或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报告或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并依法进行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
公司应及时进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六十四条     如发现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可能影
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公告除外),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排查、向相关人员和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第六十五条     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杂,公司应主动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
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五十七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六十七条     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
会办公室报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的其他资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
门或人员办理。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
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内部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提示和促进作用,董事
会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
    第七十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
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
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
利开展。
    第七十一条     公司日常对外宣传、媒体管理工作由公司主管宣传的部门具
体负责,相关规定参见本制度第二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内部报告制度或信息披露制度,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
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
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
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六条   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有关其本身及其下属子公司
的信息管理和向公司汇报的相关制度。
    分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有关其本身及其管理的公司营业部的信息
管理和向公司汇报的相关制度。公司营业部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报告事项时,
应及时向分公司汇报,由分公司依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
文件或《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但本制度中与上市
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