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4-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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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在苏
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召开的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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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4:00 起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8 年 4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召开当日,即 2018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共计 14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20,065,0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34 %。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
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0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42,633,4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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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4、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关联股东的议案时,相关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合并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最终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
事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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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确认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 2018 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8、《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
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审议
涉及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