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8-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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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在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召开的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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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依据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 13 点 30 分起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召
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并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8 年 8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召开当
日,即 2018 年 8 月 28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
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1 名,代表股份 1,127,572,41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7.5857 %。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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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243,087,5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0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
形。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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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