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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吴证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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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在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召开的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告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说明因工作安排等原因,公

司决定将原定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召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依据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延期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 14 点 00 分起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

街 5 号)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

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并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8 年 1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召开当

日,即 2018 年 11 月 5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延期召开时间、地点、

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

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临时提案情况

    单独持有公司 23.52%股份的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要求增加《关于修订<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作为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该等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

    公司并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就上述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

    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情况之外,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其他增

加临时提案情况。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1 名,代表股份 1,133,867,0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7956% 。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244,773,3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59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临时)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补充通知和《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未涉及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
场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议案》,并对其中各项逐项表决:

    (1)发行规模

    (2)债券期限

    (3)发行方式及对象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5)展期和利率调整

    (6)募集资金用途

    (7)决议的有效期

    (8)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9)偿债保障措施

    3、《关于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对其中各项逐项表决:

    (1)回购股份的方式

    (2)回购股份的价格

    (3)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5)回购股份的期限

    (6)回购股份的用途

    (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8)决议有效期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