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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锐电: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8-09-07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18-058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签署《和解协议》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总金额:237,167,052.78 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将以双方申请法院在《和解协议》的基础上
制作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并最终以法院调解书为准。如《和解协议》能够顺利执
行,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8 年度净损益,具体金额将根据该协议的后续执行情况
确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 8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确认
受理公司提交的关于《甘肃酒泉风电基地瓜州干河口第五风电场 15 万千瓦风电
特许权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及其《变更协议》(以下简称“《风
力发电机采购合同》”)、《干河口第五风电场 200MW 项目华锐风电功率控制系统采
购合同》(以下简称“《功率控制系统采购合同》”)项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
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新风电”)长期拖欠货款,公司
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判决被告人鼎新风电向公司支付剩余
货款 179,778,166.00 元(其中:《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货款 179,228,166.00
元,《控制系统采购合同》货款 555,000.00 元)、请求判决被告人鼎新风电向公
司支付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至 2017 年 6
月 15 日的利息为 57,388,886.78 元)并由被告人承担公司因本案而产生的诉讼
费。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7-045)。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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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起上述诉讼并获得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鼎新风电与公司经
友好协商,于近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就《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功率控制
系统采购合同》项下争议事项及双方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签署旨在由公司子公司
锐源风能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瓜州干河口第五风电场 100 台机组的 1.2 倍高压穿越
改造工作的协议(以下简称“《高穿技改协议》”)与公司达成一揽子和解。《和解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一致确认《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下鼎新风电尚有 170,678,390.71
元未向公司支付;确认《功率控制系统采购合同》项下鼎新风电尚有 555,000.00
元未向公司支付;确认《高穿技改协议》项下鼎新风电尚有 1,500,000.00 元尚
未向公司支付。
    2.双方一致约定,公司同意将《和解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风力发电机采
购合同》项下鼎新风电未支付金额 170,678,390.71 元中减少 55,000,000.00 元。
所减少的款项专项用于《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下华锐机组的设备治理及鼎新
风电因自行维护设备所发生的费用,扣除《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前鼎新风电垫付
的治理费用后的金额必须用于《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目风电机组治理且相关
设备治理工作应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完成。
    3.在扣除上述的 55,000,000.00 元款项后,鼎新风电应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汇
票的方式支付给公司的款项合计为 117,733,390.71 元。具体包括: 1、剩余《风
力发电机采购合同》款项 115,678,390.71 元;2、《功率控制系统合同》款项
555,000.00 元;3、《高穿技改协议》款项 1,500,000.00 元。
    4.《和解协议》生效后,公司放弃诉讼中主张的全部利息,鼎新风电不予追
究因《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下的设备服务、质量造成的电量等损失。除《和
解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涉及的合同、附属于该合同的全部补充
协议及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纪要等往来文件全部终止,双方均不得再依据前
述合同及附属文件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5.公司同意按《和解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电网的高电压穿越能力标准,无偿
按硬件改造方案完成《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瓜州干河口第五电场 100 台风电机
组 1.3 倍高电压穿越能力的改造工作。并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无偿将瓜州
干河口第五风电场 SCADA 系统升级为《和解协议》签订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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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和解协议》签署后,双方将申请法院在《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调解
书,并最终以法院调解书为准。如调解书对《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无法全部予
以确认,则调解书未确认的内容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执行。本案最终实际产
生的诉讼费,双方各自承担 50%。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将以双方申请法院在《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并
最终以法院调解书为准。如《和解协议》能够顺利执行,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8
年度净损益,具体金额将根据该协议的后续执行情况确定。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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