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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锐电: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结果公告2019-07-09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 锐电          编号:临 2019-038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结果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
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1763 号),对公司作为第三
人参加再审案件作出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收到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等司
法文书复印件,时任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或“再审申请人”)
于 2015 年 12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
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因本案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通知
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16 年 10 月 21 日,原告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
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 412 号),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 1763
号),因再审申请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四(商)
初字第 96 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民终 412 号]

                                    1
民事判决书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上述再审案件
的审理。

    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8 日、2016 年 1 月 20 日、2016 年 9 月 29 日、2016
年 10 月 22 日、2018 年 7 月 4 日、2019 年 4 月 5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6-003、临 2016-005、临 2016-026、临 2016-028、临 2018-042、临 2019-019。

    二、诉讼结果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1763 号),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三、该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诉讼,本案的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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