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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牧王: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5-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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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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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九牧王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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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6)。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

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19 年 5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林聪颖先生

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股份 423,531,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040%。其中,中

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 24,312,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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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股份 423,327,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3.6686%。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计 10 名,代表股份 20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3.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

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交所上市公司信

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

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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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23,481,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3 %;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5%;弃

权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

    2. 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3,481,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3 %;反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5%;弃

权 4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

    3. 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23,480,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0%;反

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8%;弃权 47,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

    4. 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423,481,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3%;反

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5%;弃权 47,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

    5. 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423,486,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94%;反

对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5%;弃权 42,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01%。

    6.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18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423,449,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07%;反

对 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1%;弃权 47,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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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办理银行授信申请的议案》

    同意 423,449,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07%;反

对 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1%;弃权 47,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

    8.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423,448,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06%;反

对 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2%;弃权 47,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

    9.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23,450,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10%;反

对 3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7%;弃权 47,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2%。

    10.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 审议通过《选举林聪颖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23,327,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

    10.02 审议通过《选举陈金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23,327,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19%。

    10.03 审议通过《选举陈加芽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23,327,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19%。

    10.04 审议通过《选举陈加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23,327,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20%。

    10.05 审议通过《选举林沧捷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23,327,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1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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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6 审议通过《选举张景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423,327,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519%。

    11.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 审议通过《选举陈守德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23,36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19%。

    11.02 审议通过《选举林志扬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23,36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19%。

    11.03 审议通过《选举郑学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23,36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19%。

    12. 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2.01 审议通过《选举沈佩玲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423,36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19%。

    12.02 审议通过《选举陈爱华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423,36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19%。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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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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