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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牧王: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29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2019-025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0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3        -               2019/6/4             2019/6/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20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74,637,15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74,637,1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3           -            2019/6/4           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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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

接发放:

     序号                  证券账号                      股东名称

       1         B8*****853             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         B8*****943             泉州市顺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B8*****070             泉州市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B8*****985             泉州市铂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B8*****838             智立方(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如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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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 2008 年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

股人民币 0.90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90 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00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咨询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 1 号九牧王国际商务中心 28 楼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2955789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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