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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星医疗:独立董事意见2018-01-05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符
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本次调
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
规定,同意董事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
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
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
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
为2018年1月4日,并同意向136名激励对象授予893.2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包新民、陈农、陈晖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