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医疗: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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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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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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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在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
路 757 号奥克斯中央大厦 2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696,522,09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116 】%,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695,403,7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7333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8,336 】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83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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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18,3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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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财务及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案》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的议案》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黄小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伟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 8 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6、议案 8、议案 12、议案 13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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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程华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孙雨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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