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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1.0版,2019年)2019-01-29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0 版,2019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为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
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事会工作指引》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本行、股东、职工、债权
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全体监事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
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本行监事会成员由 5 至 9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
东监事、外部监事及职工监事。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均不得
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股东监事及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
更换;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
罢免和更换。
    第六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 3 年,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外部监事的任期累计不应超过 6 年。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八条   本行监事会下设办公室、提名委员会、监督委
员会。
    第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监
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日常事务。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
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
提出建议;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监事和高
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对全行薪酬
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
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对本行财务活动
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
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对本行经营
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
职权:
    (一)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
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二)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管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管人员予以纠正;
    (四)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
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五)检查本行的财务;
    (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管人员薪酬方案
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七)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八)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
价;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会议提案;
    (十一)维护本行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由其
行使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
议权和报告权。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
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监事会履行职责时,
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
予配合。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
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
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
管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的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
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本行审计部应当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审计工
作情况,及时报送项目审计报告。监事会对审计部报送的审
计结果有疑问时,有权向审计部提出质疑。
    第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事先报送
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逾期未
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依法签署书
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审议董事会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本行风险管理、风险控制中发现
的问题应及时提醒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关注。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
权。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当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
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门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均
由本行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一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当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提议召开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全部外部监事提议时;
    (四)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电话或
视频等通讯手段方式、书面会签方式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
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监事长应在会议现场主持;电话或视
频等通讯手段方式是指超过半数监事通过电话、视频等通讯
手段参加会议的方式;书面会签方式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
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方式。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三十条     提交监事会讨论的议案,由本行监事会办公
室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
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
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 1 日送达。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本行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
发出。书面形式指纸质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非直接送达的,当通过电话确认并做
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材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文件应妥善保管,在会议有关
决议或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监事会会议的所有参加人员,
对会议文件和所有内容都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的出席和召开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理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
名监事的委托。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
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
高管人员、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监事会会
议现场接受质询。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决议和会议纪录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
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的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
过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监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与会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理
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
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
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
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作为本行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
议。监事长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执行监事会
的各项决议,对执行决议拖延、推诿或阻挠的,监事会将建
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应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原《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长行监20159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