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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沙银行: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1-29  

						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19-007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三笔业务租金、违约金等合计约 2.89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目前,本案对本行利润尚未发生实质性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
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本行”)近日收到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案由为合同纠纷,诉讼各方当事人
为: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长沙恩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
    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事实 1:出租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2017 年 9 月 18 日与承租人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湖南沃特玛”)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本行以此为基础,
以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形式受让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尚未到期、分
期实现的两笔应收租金债权,分别发放保理融资本金 217,183,700 元、
96,833,200 元。为担保上述两笔保理业务债权的实现,湖南沃特玛
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出租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将租赁
物抵押至本行提供抵押担保,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沃特玛”)承担应收租金债权的远期受让义务,长沙恩吉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吉实业”)为深圳沃特玛远期受让义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事实 2:出租人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与承租人深圳沃特玛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本行以此为基础,以
无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形式受让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尚未到期、分
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发放保理融资本金 69,329,400 元,其中深圳
沃特玛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出租人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
租赁物抵押至本行提供抵押担保,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应
收租金债权的远期受让义务,恩吉实业为上述远期受让义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因湖南沃特玛及深圳沃特玛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未能按时足
额支付租金,本行将上述三笔业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
起诉。


                               2
    (三)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
    1、请求判令被告湖南沃特玛偿还所欠 本行的租金二笔合计
237,303,184.78 元,上述二笔租金的逾期违约金合计 1,898,425.48
元,共计 239,201,610.26 元。
    2、请求判令本行对应收租金债权担保物优先受偿,具体为:
    (1)请求判令抵押在本行的编号为 KFZL2017-5005-1 的融资租
赁合同所述财产,在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本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2)请求判令抵押在本行的编号为 KFZL2017-5005-2 的融资租
赁合同所述财产,在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本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湖南沃特玛质押在本行账户内的保证金本行
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沃特玛向本行支付应收租金债权转让价款
(具体金额以双方签订的《应收租金债权远期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以及以上述转让价款为基数,按逾期受让期间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本
行支付逾期违约金。
    4、请求判令恩吉实业对上述第三点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以及向本行支付违约金 1,326,133.73 元。
    5、请求判令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配合本行处
置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抵押物、通知债务人、提供清收必要的资
料等。
    6、请求判令所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评
估、拍卖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诉讼请求二: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沃特玛偿还所欠本行的租金 47,683,266.6


                               3
元,逾期违约金 381,466.13 元,共计 48,064,732.73 元。
    2、请求判令本行对应收租金债权担保物优先受偿,具体为: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沃特玛押在本行账户内的保证金本行享
有优先受偿权。
    (2)请求判令抵押在本行的《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合同》及
其附件所述财产,在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本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行支付应收租
金债权转让价款(具体金额以双方签订的《应收租金债权远期转让协
议》的约定为准)以及以上述转让价款为基数,按逾期受让期间日万
分之五的标准向本行支付逾期违约金。
    4、请求判令恩吉实业对上述第三点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以及向本行支付违约金 266,338.7 元。
    5、请求判令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条件配合本行处置
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处置抵押物、通知债务人、提供清收必要的资料
等。
    6、请求法院判令所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
评估、拍卖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该案件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对本行利润尚未发生实质性影响,
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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