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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会稽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9-07-1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会稽山差异化分红事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稽
山”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会稽山 2018 年度利润分配
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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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会稽山差异化分红事项法律意见书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会稽山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会稽山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会稽山的股
份,与会稽山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会稽山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会稽山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
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会稽山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会稽山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
法律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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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会稽山差异化分红事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19 年 5 月 27 日,会稽山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18 年
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77,840,976.83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
润 145,891,263.17 元。公司拟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97,36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1.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54,709,6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公司 2018 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自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
若公司总股本因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依照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对总额进行调整。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9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
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期限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12 日止。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已回购公司股份数量
为 916,01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184%。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
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及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股份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确认,2018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77,840,976.8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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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会稽山差异化分红事项法律意见书


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45,891,263.17 元。公司拟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
股本 497,360,000 股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户上累积回购股份 916,010 股后的股
份数 496,443,99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1.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 54,608,838.90 元,公司 2018 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截至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97,36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916,01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496,443,990 股。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司计算除权除息开
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
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
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0]÷(1+0)=前收盘价格-
0.11。即,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

     因此,公司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按照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确定的每股现金分红数
额不变。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会稽山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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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会稽山差异化分红事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
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叁分,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九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吕   卿




                                                    张帆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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