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实业:关于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04-14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24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 北辰 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 北辰 02
债券代码:135403 债券简称:16 北辰 0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21日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北京北辰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4 月 21 日至 2017 年 4 月 20 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北京北辰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6北辰01”,债券代码为135403。
3、发行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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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利率:4.48%。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
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7、债券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
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起息日:2016年4月21日。
9、付息日: 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
2019年每年的4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
日)。本年度付息日为2017年4月21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4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的4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2、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债券信用级别为AA+。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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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4.48%,每手“16 北辰 01”面值 1, 000 元派发利息为
44.8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20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4月21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
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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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6北辰01”债券面值1, 000元实际派发
利息为35.84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
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
北辰01”债券面值1, 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4.8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6北辰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
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联 系 人: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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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4993372
传 真:010-64991352
2、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联系人:杨矛、向萌朦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76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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