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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鹿港文化: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01-06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鹿港文化
股票代码:6015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吴毅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 149-1 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A 座 21 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A 座 21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 2018 年 1 月 5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
其在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签
订的《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毅关于
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认
购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少于 5,000 万股股票。截止公告日,信息披露义
务人吴毅增持公司 43,703,447 股 A 股股份。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
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六节 一致行动人声明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附表 ............................................................................................................................. 16




                                                                      3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鹿港文化/上市公司      指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毅    指   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余上善若水           指   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意影视               指   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
《股权转让协议》       指   理有限公司、吴毅关于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
                            让协议》
交易对方               指   新余上善若水、吴毅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截止公告日,吴毅增持公司 43,703,447 股 A 股股份
本报告书               指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指,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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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吴毅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227221963********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 149-1 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A 座 21 层
通讯方式                010-6478698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新余上善若水基本情况

名称                    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23 日
出资额                  1072.3219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              吴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334329563XG
                        资产管理、投资服务、企业财务顾问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实业投资。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新余上善若水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余上善若水股东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号
       1      吴毅                            -                      990      92.323%
       2      吴力                      14.2859                   14.2859     1.3322%
       3      刘小乐                    14.2859                   14.2859     1.3322%


                                                  5
    4     倪小青                   -             14.2859    1.3322%
    5     陈伟忠             14.2895             14.2859    1.3322%
    6     吴宇凡                   -                 10     0.9326%
    7      李菲               1.7857              1.7857    0.1665%
    8     张昱昆              1.7857              1.7857    0.1665%
    9      王玲               1.7857              1.7857    0.1665%
   10      李艳               1.7857              1.7857    0.1665%
   11      王宇               1.7857              1.7857    0.1665%
   12     何永立              1.7857              1.7857    0.1665%
   13      钟琪               0.3571              0.3571    0.0333%
   14     黄婷婷              0.3571              0.3571    0.0333%
   15     周晓勇              0.3571              0.3571    0.0333%
   16     杨欣然              0.3571              0.3571    0.0333%
   17     于文富              0.3571              0.3571    0.0333%
   18      杨洋               0.3571              0.3571    0.0333%
   19     周旭广              0.3571              0.3571    0.0333%
   20      张倩               0.3571              0.3571    0.0333%
   21      石凯               0.3571              0.3571    0.0333%
   22      李亭               0.1786              0.1786    0.0167%
   23     石凤阳              0.1786              0.1786    0.0167%
   24     李宇平              0.1786              0.1786    0.0167%
   25      王超               0.1786              0.1786    0.0167%
   26      曹魏               0.1786              0.1786    0.0167%
   27      王璐               0.1786              0.1786    0.0167%
   28     李晋宇              0.1786              0.1786    0.0167%
        合计                 58.0396           1072.3219      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吴毅为新余上善若水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新余上善若水 92.323%的股份,能
够对新余上善若水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吴毅是天意影视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其控股的公司新余上善若水持有天意影视 4%的股份。同时,在本次交易中,吴


                                       6
毅、新余上善若水同为补偿义务人,股份锁定期限相同。
    因此,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对一致行动人的定义,吴
毅、新余上善若水是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
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含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

    2014 年,上市公司加快提档升级的步伐,积极行动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了世纪长龙 100%的股权,开始涉足影视行
业。2015 年 7 月,上市公司以现金通过受让股权及增资的方式取得了天意影视
51%的股权,上市公司影视业务进一步加强。
    由于电视剧制造产业上下游资源更倾向于与优秀的导演、较强阵容的演员、
强大的制作团队开展合作、强强联合,资源的聚众效应明显。公司为推动影视业
务板块的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的影视业务规模,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新余上善若水持有的天意影视 45%股权。

    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毅及一致行动人新余上善若水承诺未来在二
级市场通过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购买不少于 5,000 万股鹿港文化的股票,并锁
定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增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继续按照《股权转让
协议》的约定,增持上市公司不低于 1,800 万股,不高于 2,300 万股股票。若发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鹿港文化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毅持有鹿港文化 100 万股 A 股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毅持有鹿港文化 4,470.3447 万股 A 股
股票,占鹿港文化总股本的 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1 月 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鹿港文化签署了《股权
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署主体
    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的转让方: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方的实际控制人:吴毅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安排及收购价格用途
    1、转让价格:
    由新余上善若水将持有的天意影视 45%股权作价 39,500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
方式转让给鹿港文化。
    2、付款安排:
    (1)第一期收购价款: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鹿
港文化向新余上善若水支付 15,000 万元的收购价款;
    (2)第二期收购价款:自本次收购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鹿港文化向新余上善若水支付 5,000 万元的收购价款;
    (3)后续收购价款:在吴毅、新余上善若水未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
鹿港文化、新余上善若水将协商确定后续收购价款的支付进度,各方同意按照新
余上述若水、吴毅购买锁定股票的进度,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分期支
付。
    3、收购价款的用途:
    (1)新余上善若水、吴毅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吴毅、新


                                       8
余上善若水应将本次收购价款用于购买不少于 5,000 万股鹿港文化的股票。
    (2)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新余上善若水应在江
苏省张家港市以新余上善若水名义开立由新余上善若水、鹿港文化共管的股票证
券账户,吴毅应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以吴毅名义开立由吴毅、鹿港文化共管的股票
证券账户。
    (3)各方同意,在收到每期收购价款后,各方应一致协商确定购买锁定股
票的时点、数量。

    (三)股份锁定安排
    (1) 新余上善若水、吴毅分别承诺,其按照本协议开立的股票证券账户名
下的鹿港文化的股票(以下简称“锁定股票”),自购买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减持。
    (2)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锁定股票按照下述安排解禁: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若天意影视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利润承诺数,或虽未完成利润承诺数,
但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对鹿港文化予以补偿,则锁定股票解禁三分之一;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若天意影视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利润承诺数,或虽未完成利润承
诺数,但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对鹿港文化予以补偿,则锁定股票解禁至三分之二;
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若天意影视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利润承诺数,或虽未完
成利润承诺数,但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对鹿港文化予以补偿,则锁定股票剩余部
分全部解禁。

    (四)业绩承诺及补偿
    (1)各方一致确认,补偿义务人新余上善若水、吴毅承诺天意影视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简称“利润补偿期间”)经审计的净利润(简称“利润
承诺数”)分别不低于 10,000 万元、12,000 万元、15,000 万元。
    (2) 各方一致同意,在利润补偿期间内的任何一年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
的经审计的净利润数应不低于累计利润承诺数,否则由补偿义务人新余上善若水、
吴毅向鹿港文化履行补偿义务和责任。补偿顺序为:新余上善若水应首先承担全
部应当补偿的现金金额,新余上善若水未能补偿的,由吴毅继续承担补偿责任。
    (3)鹿港文化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相关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天意影视进行年度审计,当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
数以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为准。

                                      9
    (4)利润补偿安排
    利润补偿期间,如果需要补偿的,补偿义务人将于审计报告出具后,依照下
述方法计算当年应予补偿的现金金额:
    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年累积利润承诺数-截至当年累积实现的净
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度的利润承诺数总和×87,000 万元
    在计算补偿现金金额时,若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零时,则按零取值。
    利润补偿期结束后,补偿义务人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利润补偿期间所有年度
合计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并在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20 日内将利润补偿期
内需要补偿的金额以现金方式向鹿港文化进行补偿。
    (5)超额奖励
    利润补偿期届满后,若天意影视在利润补偿期内累计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
超过上述累计的利润承诺数,鹿港文化将计提管理层专项奖金,向利润补偿期满
后还继续在天意影视留任的管理层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激励金额为:(累计实现
的经审计的净利润-累计的利润承诺数)×40%。具体发放方案将在利润补偿期结
束后由天意影视董事会审议通过。
    (6)各方于 2015 年签署的《关于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第五条
“业绩承诺”中关于 2017 年度净利润的数额,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关于浙江
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中关于利润补偿、超额奖励的计算依据也根据本
协议约定的 2017 年度净利润的数额调整。
    (五)协议生效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并自鹿港文化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转让之日起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毅拥有鹿港文化 100 万股 A 股股份,
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
股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视为上市公司的
关联人。



                                     1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质押公司股票 1,292 万股,占其所
持公司股份数的 28.9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5%。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
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转让其在本次交易后取得的股份。

五、本次交易的审计情况

    新余上善若水将其持有的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 45%的股份以 39,500 万元
转让给公司。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意影视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 W[2017]A1090 号《审计报告》,天意影视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为 15,362.72 万元,天意影视 2015 年度、2016 年度、
2017 年第三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7,453.05 万元、30,724.89 万元、15,227.22 万
元,实现净利润 2,567.72 万元、6,265.9 万元、683.23 万元。




                                      11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日期         买卖方向   成交均格(元/股) 买入数量(股)          备注


2018 年 1 月       买入           6.62           2,783,800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2017 年 12 月      买入           6.75           20,802,390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2017 年 11 月      买入           6.30           3,966,210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2017 年 10 月      买入           6.19           16,151,047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1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需披露的其他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吴毅先生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吴毅(签字):


                                                     2018 年 1 月 5 日




                                    13
                  第六节 一致行动人声明

   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8 年 1 月 5 日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新余上善若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毅

关于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备置地点:本报告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15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鹿港文化                             股票代码         601599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
                吴毅
人名称                                               注册地           149-1 号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

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为上市公司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持股数量:         1000000 股                 持股比例:        0.11%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16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变动数量:      43703447 股             变动比例:      4.89%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后数量:    44703447 股             变动后比例:    5%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是否拟于未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17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       否 ■

是否需取得批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不适用 ■

准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18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毅(签字):


                                                       2018 年 1 月 5 日




                                   19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8 年 1 月 5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