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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鹿港文化: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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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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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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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江苏鹿港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

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六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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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57,464,8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8.80%。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57,042,5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8.75%。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2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5%。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全体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57,413,5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00%;

反对 5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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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19,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678%;反对 5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3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7,413,5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00%;

反对 5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19,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678%;反对 5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3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7,413,5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00%;

反对 5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19,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678%;反对 5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3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7,316,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1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21,700 股,占出席会

                                     -4-
                                                                 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481%;反对 14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5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3,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28%;

反对 1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7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48,8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764%;反对 1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2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年度审计机构及 2017 年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316,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1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21,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481%;反对 14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5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8 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 2017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316,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1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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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21,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481%;反对 14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5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343,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28%;

反对 1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7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48,8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764%;反对 1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2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9.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57,316,244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总 数 的

99.9422%;反对 1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21,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481%;反对 14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5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监事 2017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316,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22%;

反对 1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21,700 股,占出席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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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481%;反对 14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5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吴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会议经过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吴毅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 决 结 果 : 得 票 数 256,856,456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股 份总 数 的

99.7637%。吴毅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61,91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4.8747%。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

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

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系统行使

了表决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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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王秀伟




                                             经办律师:

                                                            曾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