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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鹿港文化: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2019-04-27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19-028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
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
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现金
分红指引》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
《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
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
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
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
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2019 年-2021 年,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回报股东,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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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
方式。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
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
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3.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及在利润分配中的
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5%。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5%。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且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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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参考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保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2.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
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
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利润分配预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
   3. 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项,并详细记录管理
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分红预案需经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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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7. 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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