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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军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9-01-16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军工企业对
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

范围规定》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
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四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竞拍类的信息,能否中标、竞拍成功

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在开标、竞拍前披露,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豁免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如公司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
信息如军品产能、产量、销量,军品销售价格和配套件采购价格变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应豁免披露。
    对需要对外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产品的名称、军品客户、供应
商名称等,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具体处理方式按公司内部

涉密信息处理等保密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参照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
    第九条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遵循以下内部审
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向公司证券部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

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相

关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提交《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同时提交书面《保密承诺书》

(见附件 2)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3)等材料。申请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证券部初审登记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上报董事长审批。

   (四)证券部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条 证券部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受到证券监管部
门处罚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

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
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
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安
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 1: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登记类型             □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知             □ 是             □否
   情人名单

相关知情人是否
                           □是              □否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单位及
 主管领导意见
    证券部
   审查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安徽长城

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将严格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中关于内幕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

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3: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及职务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注: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