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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军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2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长城军工
 保荐代表人         郭婧、丁正学                上市公司代码        601606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13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安徽长
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军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4,8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2,8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7,497,742.8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5,342,257.16 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中证天通(2018)证验字第 0202001 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长城军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长
城军工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应的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已签署保荐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案,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的权利义务。
        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须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3                                             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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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4                                         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项。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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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违反相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关法律法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形。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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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理制度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公司修订或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度》、《关联交易制度》、《内幕信息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外信息报送和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8                                         使用管理制度》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了核查,该等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
                                          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文件。经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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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2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形。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情形。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该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等情形。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5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等情形。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至 14 日
                                          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制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事前沟通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场
     工作质量。
                                          检查结束后,保荐机构将检查结果及时
                                          通知了公司。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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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等情形。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3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18                                         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东海证券对长城军工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主要方式包括: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
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等。

     经核查,东海证券认为,长城军工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
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在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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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郭 婧                 丁正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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