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独立董事关于提前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2017-12-29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前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提前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提前执行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五项企业会计准则,
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
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公司本次提前执行上述五项企业会计准则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同意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修订的企业会计
准则。
独立董事:徐经长、潘劲军、尹田
201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