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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阳智能: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9-11-21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19-085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 158,490,92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1369 号》,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了甘
       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新源”、“总包方”)全部诉讼
       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甘肃新源承担,本诉讼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会产
       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瑞德兴阳新能源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兴阳”)于 2016 年向“青海德令哈 30MW 并网光伏
电站项目”销售高倍聚光光伏设备,合同销售金额为 15,900 万元。该项目业主
方为青海瑞德兴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瑞德兴阳”、“业主方”),项
目总承包方为甘肃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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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 月瑞德兴阳与业主方签署《发电量担保协议》,担保高倍聚光组件
年首年发电时长为 2070 小时。后首年实际发电时长 1,792.36 小时,低于协议约
定。2018 年 6 月,瑞德兴阳与业主方及公司签署补充协议,解除前述《发电量
担保协议》,就未满足小时数赔偿 2,900 万元,并将担保电量重新约定为 1,782
小时,本次赔偿后业主方不再自行或通过甘肃新源向瑞德兴阳提出其他诉求。

    2018 年 11 月 27 日,瑞德兴阳和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
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总包方甘肃新源起诉瑞德兴阳和公司,提出
解除甘肃新源与瑞德兴阳于 2016 年 1 月 23 日签订的高倍聚光发电系统设备销售
合同、返还已支付货款、赔偿发电量损失等诉讼请求。

     2019 年 3 月 22 日,本案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 146 号》判决:“驳回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34254.6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
公司负担。”。甘肃新源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上诉。

     2019 年 4 月 29 日,接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等文件
后,公司及瑞德兴阳认为甘肃新源无权要求退货,相关技术指标已调整且赔偿事
项已与业主方达成一致无异议,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并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第六巡回
法庭二审开庭。

    针对该诉讼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传卫、吴玲、张瑞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上市前)出具了承诺函:“针对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德兴阳
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该诉讼导致发行人遭受应付账款之外任
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发行人利益不受任何损失。”

    本案相关内容均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

    本案一审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 2019 年 4 月 12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
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9),本案二审诉讼进展详见公司 2019 年
5 月 6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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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 322 号

   法定代表人:薛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辉寰,北京市天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也甜,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大道 13 号之二(3 层)

   法定代表人:张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珂,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默,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泰基,公司法务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延云,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由被上诉人共同承
担。

   (三)公司及瑞德兴阳应诉情况

   接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等文件后,公司及瑞德兴阳

                                     3
认为甘肃新源无权要求退货,相关技术指标已调整且赔偿事项已与业主方达成一
致无异议,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予以积极应诉。

    三、一审判决情况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
青民初 146 号》判决如下:“驳回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 834254.6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四、二审判决情况

    甘肃新源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向最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
最高院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
终 1369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34254.64 元,
由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1369
号》二审判决书驳回了甘肃新源全部诉讼请求,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案件作出
过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任何损失的承诺,本诉讼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六、董事会承诺
    公司董事会承诺,本次诉讼结果公告相关内容,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
公开披露的本案内容没有矛盾,且公司不会因该事项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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