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1-14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8
转债代码:113029 转债简称:明阳转债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3 号)的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
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 1,70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700,0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 1,7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
费用(不含税)和保荐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
1,688,489,528.26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了
致同验字(2019)第 110ZC0279 号《验资报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当前账户余额
合计 1,688,503,234.98 元(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
订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及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专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专户开设用途
序号
1 明阳智慧能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20110217292001 690,010,818.72 作为明阳锡林浩特市 100MW 风电项
集团股份公司 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44865 目、锡林浩特市明阳风力发电有限公
司 50MW 风电供热项目和明阳清水河
县韭菜庄 50MW 风电供热项目的募集
资金款项的总账户。
2 内蒙古明阳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20110217292001 0 专户 3 用于明阳锡林浩特市 100MW 风
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45767 电项目。该项目募集资金由公司通过
责任公司 专户 2 拨付到专户 3(内蒙古明阳新
3 锡林浩特市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20110217292001 0 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全
阳智慧能源有 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 45891 资子公司,其全资持有锡林浩特市明
限公司 阳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
4 明阳智慧能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050178050200 100,000,473.33 用于 MySE10MW 级海上风电整机及关
集团股份公司 公司中山市分行火炬开 001577 键部件研制项目。
发区支行
5 锡林浩特市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050178050200 338,489,528.26 用于锡林浩特市明阳风力发电有限
阳风力发电有 公司中山市分行火炬开 001584 公司 50MW 风电供热项目。
限公司 发区支行
6 清水河县明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050178050200 269,999,998.00 用于明阳清水河县韭菜庄 50MW 风电
新能源有限公 公司中山市分行火炬开 001583 供热项目。
司 发区支行
7 明阳智慧能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08172643976 290,002,416.67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集团股份公司 中山分行
合计 1,688,503,234.98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就上述专户 1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山张家边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边支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同日,公司就上述专户 7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7)。
2020 年 1 月 13 日,就上述专户 2 和专户 3,公司与内蒙古明阳新能源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明阳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工行中山张家边支行、保
荐机构申万宏源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
监管协议》(工行)”)。
2020 年 1 月 13 日,公司就上述专户 4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广东省分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签订了《关于明阳
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建行)”)。
2020 年 1 月 13 日,公司就上述专户 5 与锡林浩特市明阳风力发电有限公
司、建行广东省分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签订了《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
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锡林浩特市明阳风力发
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锡林浩特)”)。
2020 年 1 月 13 日,公司就上述专户 6 与清水河县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建行广东省分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签订了《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清水河县明阳新能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清水河)”)。
上述专户 4、5 和 6 的账户均在建行广东省分行管辖与授权的网点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火炬开发区支行开设,分别为《三方监管协议》
(建行)、《四方监管协议》(锡林浩特)及《四方监管协议》(清水河)所提
及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均受建行广东省分行监管。
以上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
在重大差异。截止公告日,公司就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均签订了
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三、《五方监管协议》(工行)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内蒙古明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锡林浩特市明阳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张家边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方一、甲方二、
甲方三、乙、丙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甲方三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截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
账户余额(元)
内蒙古明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1021729200145767 0
锡林浩特市明阳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2011021729200145891 0
专户仅用于甲方三明阳锡林浩特市 100MW 风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
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
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
资金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樯(身份证号:331002198306102517)、
申雪明(身份证号:110108198711249725)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
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的单位介绍信及甲方的书面授权
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 28 日前)向甲方二、甲方三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或甲方三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或甲方三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甲方三可以主
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丙五方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丙五方各持一
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
用。
四、《三方监管协议》(建行)的主要内容
甲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050178050200001577,截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MySE10MW 级海上风电整机及关键部件研制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
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
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承销商、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袁樯、申雪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8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指定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的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丙方各持一份,乙方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四方监管协议》(锡林浩特)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锡林浩特市明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
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甲方一、甲方二、乙
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050178050200001584,截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338,489,528.2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锡林浩特市明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50MW 风电供热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
经向甲方和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
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承销商、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袁樯、申雪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8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指定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的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一、甲方二、丙方各持一份,乙方持两份,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一备用。
六、《四方监管协议》(清水河)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清水河县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
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甲方一、甲方二、
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44050178050200001583,截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27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明阳清水河县韭菜庄 50MW 风电供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
已经向甲方和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
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承销商、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袁樯、申雪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8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指定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的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一、甲方二、丙方各持一份,乙方持两份,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
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