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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泽新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17-08-12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09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金额为 9,314.7894 万元,距离募集资金到帐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99 号《关于核准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嘉泽

新能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93,712,341 股,每股发

行价 1.2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4,407.75496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 4,528.047169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9,879.707797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XYZH/2017YCA1040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情况如下:

                                  1
                                                                             单位:万元
序 项目                                  项目总投    拟使用募集资          投资进度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资金额        金           第一年        第二年
               宁夏同心风电场国博新能
        风力
1                源有限公司二期风电        240,000   19,879.707797      120,000     120,000
        发电
                     300MW 项目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说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

继续以自筹资金或银行借款先行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入,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先行置换已发生的用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借款,剩余部分用于项目的后续建设。

         三、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核准程序,并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以自筹资金提前

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投资额合计 9,314.789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预先已投入资金额
序
                投资项目           设备等配套设
号                                                   勘察设计等费用               合计
                                     施投入额
          宁 夏同 心风 电场 国博
    1     新 能源 有限 公司 二期        8,370.946           943.8434           9,314.7894
          300MW 风电项目

         公司拟对以上已预先投入资金进行置换,置换募集资金总额

9,314.7894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宁夏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 资 金 置 换 专 项 鉴 证 报 告 》

                                             2
(XYZH/2017YCA10422),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

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7 年 8 月 10 日,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9,314.7894 万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017 年 8 月 10 日,公司一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9,314.7894

万元。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置换时间距离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其审议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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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募 集 资 金 置 换 专 项 鉴 证 报 告 》(XYZH/2017YCA10422),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认

为:嘉泽新能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的议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募

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且该等置换有利于提高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9,314.7894万元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4
金的议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募

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且该等置换有利于提高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9,314.7894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的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1、嘉泽新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事宜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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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嘉泽新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

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

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嘉泽新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

筹资金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一届八次监事会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夏嘉

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 资 金 置 换 专 项 鉴 证 报 告 》

(XYZH/2017YCA10422);

    (五)《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

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6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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