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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泽新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8-12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7-010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99 号《关于核准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嘉泽

新能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93,712,341 股,每股发

行价 1.2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4,407.75496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 4,528.047169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9,879.707797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XYZH/2017YCA10408 号《验资报告》。

    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宁夏国博

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 4,900 万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全资子

公司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国博”或“甲方”)

增资 4,900 万元,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宁夏同心风电场国博新能源有限

公司二期风电 300MW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公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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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详见同日披露的决

议公告),宁夏国博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中。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 106044048586,

截至:2017 年 8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宁

夏同心风电场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二期风电 300MW 项目”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嘉泽新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嘉泽新能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鹏、周晓雷可以随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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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 1,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

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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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二)宁夏国博新能源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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