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01-17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18-005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一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投服中心行权函
〔2017〕433 号《股东建议函》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
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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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 时报》或《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
网(www. cninfo. com. cn)为刊登公司 报》或《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网站(网址为 http://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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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的担保。 保。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2018年1月修订)》。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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