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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泽新能:独立董事意见2018-02-01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十八次董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对《关于公司拟与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江苏中

盛创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兴华先生

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拟与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创新机电科

技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兴华先生签署重大资产

重组框架协议,该交易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二、本次框架协议签署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一届十八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我们对本议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 O 一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