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独立董事意见2018-02-01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届十八次董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对《关于公司拟与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江苏中
盛创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兴华先生
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拟与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创新机电科
技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兴华先生签署重大资产
重组框架协议,该交易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二、本次框架协议签署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一届十八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我们对本议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 O 一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