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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人寿: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8-04-1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北京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6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开始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
               广场 A 座二层多功能厅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6 月 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集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介绍会议基本情况、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 审议各项议案
 四、 填写表决表并投票
 五、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六、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 宣读法律意见书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目录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6、关于选举杨明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林岱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许恒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徐海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袁长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刘慧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尹兆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3、 关于选举苏恒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4、 关于选举张祖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 关于选举白杰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 关于选举汤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7、 关于选举梁爱诗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8、 关于选举贾玉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9、 关于选举史向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0、 关于选举罗朝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1、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审计师酬金及 2018 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
22、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23、 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7 年度履职报告
24、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报告
议案一: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已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有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
的内容请参见公司 2017 年度报告中“公司治理”和“董事会报
告”章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已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经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有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
的内容请参见公司 2017 年度报告中“监事会报告”部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案三: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已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经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有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及
审计师报告的内容请参见公司 2017 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部
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四: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公司经审计的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结果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一、按照 10%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人民币
32.17 亿元。
    二、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 0.40 元(含税),
总计人民币 113.06 亿元,其中需支付集团公司股利人民币
77.29 亿元,其他境内投资者股利人民币 6.00 亿元,外资股股
利人民币 29.76 亿元。
    三、2017 年度税后利润进行上述分配后,未分配余额转入
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次分配不实施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3 号:偿付能力信息
公开披露》第二十条有关要求,公司在向股东公布利润分配方
案时,应当同时公布该方案对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截
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77.61%,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277.65%,本次利润分配影响偿付能力充足
率约-4.44 个百分点。
    本项议案已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五: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要求,公司拟定了董事、监
事薪酬的议案,现向股东大会报告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度薪酬情况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我公司董事、监事 2016 年度薪酬标准
得以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一)时任董事 2016 年度薪酬情况
    时任董事 2016 年度的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 859.60 万
元(其中,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合计为人民币 220.08 万元),
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
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 73.22 万元,薪酬总计为人民币
932.82 万元,当年实际支付的薪酬总计为人民币 712.74 万元。
    (二)时任监事 2016 年度薪酬情况
    时任监事 2016 年度的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 642.26 万
元(其中,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合计为人民币 68.88 万元),
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
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 114.25 万元,薪酬总计为人民币
756.51 万元,当年实际支付的薪酬总计为人民币 687.63 万元。
    在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中,考虑到监管部门尚未明确我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暂按已发放薪酬予以披露,并在年
报中备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的最终薪酬正在确认过程中,其余部分待确认之后再行披露”。
鉴于最终薪酬已经明确,本公司已及时履行补充披露义务。
    二、关于 2017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
    截至本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日期时,本公司董事、监事
2017 年应付薪酬中应付绩效奖励标准尚未最终确定,2017 年度
我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和公司相关薪酬
管理办法执行,具体薪酬执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董事的薪酬执行情况
    时任董事 2017 年度已发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 492.80
万元,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
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 65.20 万元,当年薪酬总
计为人民币 558.00 万元。
    (二)关于监事的薪酬执行情况
    时任监事 2017 年度已发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 491.93
万元,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
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 117.60 万元,当年薪酬总
计为人民币 609.53 万元。
    三、关于 2018 年度薪酬安排
    (一)关于董事的薪酬安排
    1、执行董事
    (1)关于董事长,本公司董事长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公司控股
股东单位领取薪酬。
    (2)关于其他执行董事,考虑到 2017 年度、2018 年度薪
酬尚未确定,建议 2018 年度薪酬暂按 2016 年度薪酬标准执行。
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将对薪酬标准适时调整并提请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非执行董事
    根据国家监管部门要求,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3、独立董事
    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薪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
组成。不考虑考核因素,其年度总薪酬为税前人民币 30 万元。
考虑到审计委员会承担的责任较大,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年
增加人民币税前 2 万元的考核报酬。
    (二)关于监事的薪酬安排
    考虑到 2017 年度、2018 年度薪酬尚未确定,建议监事会主
席 2018 年度薪酬暂按 2016 年度薪酬标准执行。如遇相关政策
调整,将对薪酬方案适时调整并提请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对于在我公司任职的监事,2018 年度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
酬管理办法执行,实施情况将提请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本项议案已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六:
                   关于选举杨明生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执行董事杨明生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提名杨明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杨明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杨明生先生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杨明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
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为
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杨明生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杨明生先生简历


    杨明生先生,1955 年出生,自 2012 年 5 月起担任本公司执
行董事、董事长。自 2012 年 3 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董事长。自 2012 年 3 月起担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自 2013 年 1 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3 年 12 月起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6 年 9 月起担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杨先生长期在金融界工作。2007 年至 2012 年在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副主席。1980 年至 2007 年在中国农业银行工
作,曾先后任沈阳市分行副行长、总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天津
市分行行长等职务,1997 年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2003 年任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杨先生系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南开大学金
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议案七:
                   关于选举林岱仁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执行董事林岱仁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提名林岱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林岱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林岱仁先生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林岱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
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为
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林岱仁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林岱仁先生简历


   林岱仁先生,1958年出生,自2008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执
行董事,自2014年3月起由董事会委任为本公司总裁,兼任中国
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03年至2014年3月
担任本公司副总裁。2006年11月至2014年3月兼任中国人寿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林先生1982年毕业于山东
昌潍医学院,获医学学士学位。林先生具有超过30年的人寿保
险从业及保险管理经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系高级经
济师。现兼任国寿慈善基金会理事长、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非
执行董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委员会副主任和中国保险资
产管理业协会保险机构投资者专业委员会主任。
议案八:
                   关于选举许恒平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执行董事许恒平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提名许恒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许恒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许恒平先生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许恒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
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为
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许恒平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许恒平先生简历


    许恒平先生,1958年出生,自2015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执行
董事。自2014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自2010年8月起担任
本公司首席运营执行官。自2007年4月起任本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总经理,2002年12月起任本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副总经理,1998
年9月起任本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起任本
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人身险处处长,曾先后在福州人寿股份有限
公司营业部、龙岩分公司任总经理。许先生毕业于湖南大学金
融学专业,具有超过35年的人寿保险从业及保险管理经验,系
高级经济师。
议案九:
                   关于选举徐海峰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执行董事徐海峰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提名徐海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徐海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徐海峰先生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徐海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
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为
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徐海峰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徐海峰先生简历


    徐海峰先生,1959年出生,自2015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执行
董事。自2014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自2015年9月起担任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15年1月至2017年
1月担任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14 年2
月至2014年11月担任本公司业务总监,同时兼任河北省分公司
总经理。2006 年至2014 年期间,先后担任本公司北京市分公
司总经理、河北省分公司总经理。在此之前,先后担任本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山东省分公司营业管
理部总经理、济南市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徐先生1982年毕业于临沂外语师范学校,1996 年毕业于山东省
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2007 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
理专业并获硕士学位,具有超过30 年的人寿保险从业及保险管
理经验,系高级经济师。
议案十:
                   关于选举袁长清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非执行董事袁长清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提名袁长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
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袁长清先生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袁长清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袁长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
为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袁长清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袁长清先生简历


    袁长清先生,1961年出生,自2018年2月起任本公司非执行
董事。现任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
长、总裁、党委副书记。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担任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2014年11月至2015年4
月担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纪委书记。2008年12
月至2012年8月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纪委书记,2012年
8月至2014年11月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
经理、纪委书记,期间兼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95
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
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河南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总行
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1981年至1995年期间,
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分支机构专业和管理岗位工作。
袁长清先生毕业于香港大学国际工商管理专业,获工商管理学
硕士学位,系高级经济师。
议案十一:
                 关于选举刘慧敏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非执行董事刘慧敏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提名刘慧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
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刘慧敏先生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刘慧敏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刘慧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
为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刘慧敏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刘慧敏先生简历


    刘慧敏先生,1965年出生,自2017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非执
行董事。自2013年9月起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
2004年起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2006年起任总
裁、董事,期间曾兼任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刘先生于北
京大学获得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此前分别就读于英国 SUSSEX 大
学社会科学学院及北京大学,并获得发展经济学硕士和国民经
济管理学士学位。
议案十二:
                 关于选举尹兆君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非执行董事尹兆君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提名尹兆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
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尹兆君先生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尹兆君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尹兆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
为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尹兆君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尹兆君先生简历

    尹兆君先生,1965年出生,自2017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非执
行董事。自2016年10月起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
自1990年7月加入交通银行,2005年起先后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
行行长助理、山西省分行副行长,2011年起历任交通银行山西
省分行、河北省分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尹先生于中国政法大
学获得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此前就读于北京财贸学院会计系,
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议案十三:
                关于选举苏恒轩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名苏恒轩先生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苏恒
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
名苏恒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苏恒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苏恒轩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其任期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至第
六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苏恒轩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苏恒轩先生简历

    苏恒轩先生,1963年出生,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副总裁兼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执行董
事。苏先生自1983年起在中国人寿系统工作逾30年,历任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总公司个人保险部
总经理、个险销售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苏先
生199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保险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2011
年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 学与工程专业并获 得博
士学位。苏先生具有超过30年的中国人寿保险从业及保险管
理经验,系高级经济师。现任 北京市西城区政协委员、国际
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保险行
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
金会名誉理事、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理事会副理事长、 中
国社会保障》杂志理事会副理事长、北大中国保险与社会保
障研究中心(CCISSR)理事会常务理事。
议案十四:

                 关于选举张祖同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张祖同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名张祖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
名张祖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张祖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为
止,但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最长任期的规定。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
     1. 张祖同先生简历
     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张祖同先生简历


    张祖同先生,1948 年出生,自 2014 年 10 月起担任本公司
独立董事。2004 年自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退休﹐退休前曾任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大中华区副主席﹑专业服务管理合伙人和安永审
计及咨询服务主席。张先生自 2007 年至 2013 年期间担任中国
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目前张
先生担任于联交所上市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
里建设有限公司及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先
生从事香港执业会计师约 30 年,在会计、审计及财务管理方面
具有广泛经验,拥有伦敦大学理学学士学位﹑英格兰及威尔士
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资格。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张祖同
先生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
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
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
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2018 年 3 月 21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祖同,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
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
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
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祖同
                                  2018 年 3 月 21 日
议案十五:

                 关于选举白杰克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白杰克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名白杰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
名白杰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白杰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为
止,但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最长任期的规定。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
     1. 白杰克先生简历
     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白杰克先生简历


    白杰克先生,1951 年出生,美国国籍,自 2015 年 7 月起担
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自高盛集团退休,2011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高盛董事总经理/英国高盛国际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
表,2007 年 1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高盛董事总经理/高盛集团派
驻中国工商银行高级顾问兼项目小组负责人,2000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历任雷曼兄弟高级副总裁/亚洲信用风险管理副主
任、主任。白先生具有逾 30 年的亚洲金融业从业经验,主要涉
及风险管理和中国银行业。白先生拥有耶鲁大学汉语专业学士
学位,普林斯顿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发展学专业硕士学位。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白杰克
(Robinson Drake Pike)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
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
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
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2018 年 3 月 21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白杰克(Robinson Drake Pike),已充分了解并同意
由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
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
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白杰克(Robinson Drake Pike)
                                  2018 年 3 月 21 日
议案十六:

                 关于选举汤欣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汤欣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提名汤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汤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汤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汤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但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最长任期的规定。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
     1. 汤欣先生简历
     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汤欣先生简历


    汤欣先生,1971年出生,自2016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
事。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副主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汤先生2008年至2010年获选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自2008年至2014年任中
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09年至2013年任国
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自2009年至2015年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先生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现提名汤欣先生为中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
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
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
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盖章或签名)


               2018 年 3 月 21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汤欣先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提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
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
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
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汤欣
                                    2018 年 3 月 21 日
议案十七:
                 关于选举梁爱诗女士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梁爱诗女士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名梁爱诗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
名梁爱诗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梁爱诗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为
止,但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最长任期的规定。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
     1. 梁爱诗女士简历
     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梁爱诗女士简历

    梁爱诗,1939 年生于香港,自 2016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
立董事。首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行政会议成员,现
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姚黎李律师行顾问律师。曾出任社会福利咨询委员会委员、平
等机会委员会委员、香港各界妇女联合协进会执委及理事、国
际法律妇女协会主席及议员长、世界南海联谊总会名誉会长等
职务。她是一位太平绅士、国际公证人和中国委托公证人,并
荣获“大紫荆勋章”。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国律师公会执业
资格。毕业于香港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并取得国际婚姻
法学院院士资格。2009 年 12 月至今,担任俄罗斯联合铝业有限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0 年 4 月至今,担任华润电力控股有
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7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国石油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梁爱诗
女士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
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
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
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2018 年 3 月 21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梁爱诗,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
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
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爱诗
                                    2018 年 3 月 21 日
议案十八:
                  关于选举贾玉增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监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名贾玉增先生为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贾
玉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贾玉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贾玉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贾玉增先生的监事任职资格尚待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其任期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
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时为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贾玉增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贾玉增先生简历


    贾玉增先生,1962 年出生,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2006
年至 2018 年 3 月期间,先后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执行董事、合规负责人。2004 年至 2006 年期间,担
任本公司工会工作部总经理、工会常务副主任、监事。1988
年至 2004 年期间,历任国家监察部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
级秘书,中纪委监察部监察综合室部长办公室副主任(主持
工作),中纪委办公厅正处级检查员、监察员、副局级检查
员、监察专员。贾先生 2003 年毕业于香港公开大学工商管
理专业并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议案十九:
                关于选举史向明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监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史向明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提名史向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公司监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史向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史向明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史向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届
满时为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史向明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史向明先生简历

    史向明先生,1959年出生,自2009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
史先生自2008年9月起担任本公司监察部总经理。自2003年9月
至2008年9月,就职于本公司,先后受聘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办公室主任;2002年3月至2003年8月,曾经就职于中国人
寿保险公司担任监察部副总经理。史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第一
分校化学系,获理学学士学位。
议案二十:
                关于选举罗朝晖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监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罗朝晖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提名罗朝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公司监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罗朝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罗朝晖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罗朝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届
满时为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罗朝晖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罗朝晖先生简历

    罗朝晖先生,1974 年出生,自 2018 年 2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
事。2002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工作,2009 年 5 月任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综合信息处高级经理,2013 年 8 月任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助理,2013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0 月期间挂职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
家庄分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
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罗先生为北京大学金融专业博士研究
生,高级经济师。罗先生长期从事战略管理相关工作,在风险
管理、市场分析与研究、寿险经营、战略规划与管理等方面均
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议案二十一: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审计师酬金及 2018 年度审计师聘用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 2017 年 5 月 31 日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师酬金及 2017 年度审计师聘用的议案》,公司聘用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担
任公司 2017 年度中国审计师以及美国 20-F 报告审计师,聘用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香港)担任公司 2017 年度香
港报告审计师。
    根据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提供服务情况,建议公司 2017 年
度审计师酬金合计为人民币 5,568 万元(含税)。
    建议继续聘用安永华明担任公司 2018 年度中国审计师以及
美国 20-F 报告审计师,聘用安永香港担任公司 2018 年度香港
报告审计师,任期至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为止。同时建议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厘定 2018 年度审计师酬金。
    本项议案已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十二: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本公司上市地有关监
管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提议提请本公司 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需要,决定本
公司是否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
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的 H 股
的 20%。
    一、授权董事会按照中国《公司法》和本公司上市地有关
监管规定,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中国
政府部门的批准后,配发、发行和处理 H 股股份(“新股”)。新
股不论是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与发行,其面值总额均
不得超过于本议案获得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的 H 股面值总额
的 20%。
    二、授权董事会行使本公司决定配发与发行新股的条款及
条件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配发和/或发行的新股的类别与数目;
    (二)发行对象与募集资金投向;
    (三)新股的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四)开始与结束发行的日期;
    (五)向现有股东发行的新股的类别与数目;
    (六)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
议与购股权。
      三、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有
关监管规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为完成配发、发行与
上市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行
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议批准并代表公司签署与发行有关的协议,如配售
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二)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
程序,审议批准并代表公司签署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的与发行
相关的法定文件;
      (三)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对上述(一)和(二)项
有关协议和法定文件进行修改;
      (四)审议批准在发行相关协议与法定文件上加盖公司公
章;
      (五)聘请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批准与签署发行所需、
适当、可取或有关的行为、契据、文件等。
      四、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国《公司法》,
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股配发与发行完成时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
情况,将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所需的数额。
      五、授权董事会在新股配发与发行时,根据本公司新股配
发与发行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与发行,以及配发与
发行完成时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对本公司的《公司章
程》内容作出适当与必要的修订,以反映本公司股本结构、注
册资本以及其他根据此项授权而产生的变动。
    六、本次一般性授权期限为本议案获得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的日期止的期间:
    (一)本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二)本议案获得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十二个
月届满之日;
    (三)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议
案所述授权之日。


    本项议案已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报告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7 年度履职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 2017 年度履职报告》已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已单独披露《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 2017 年度履职报告》。报告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报告二: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在2017年度认真贯彻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
极履行上市地监管规则下上市公司义务,开展关联交易及管理
相关工作。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中“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
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规定,现将年
度内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
    1.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的保险业务代理。
    2.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包括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与资产
管理公司之间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投资公司”)之间的保险资金另类
投资委托投资管理。
    3.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
老险公司”)、集团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财产险公司”)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安保基金”)开展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基金销
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其他日常交易。
    4.本公司、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海外公司”)、国寿投资公司、
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分别与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富公司”)签署资产
管理业务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的框架协议,进行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业务等相关服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
日常交易。
    5.公司代理销售财产险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
    6.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
开展存款类、金融市场及同业类、融资类、投资理财类、资产
管理类、托管类、代理类和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7.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的房产租赁。
    8.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与养老险公司的企业年
金基金受托管理。
    9.集团公司许可公司使用其服务商标。
   (二)年度内新签、续签或修订的主要关联交易
    1.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续签《柜面场所租
赁框架协议》,双方分支机构将根据协议开展柜面场所租赁。
    2.本公司与重庆信托于2017年6月21日签订《信托产品认
(申)购、赎回及其他日常交易框架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6
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3.本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重新签署
2017-2018年度《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4.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GP(作为普通合伙人)
于2017年11月27日订立专项基金合伙协议及其附属协议,藉以
成立专项基金合伙企业。专项基金合伙企业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56亿元,全部由本公司认缴。专项基金合伙企业成立后,
专项基金合伙企业和百度集团(均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GP
(作为普通合伙人)订立百度基金合伙协议,藉以成立百度基
金合伙企业。百度基金合伙企业将主要对互联网领域,包括互
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慧、互联网金融、消费升级、互联
网+ 等领域的中后期私募股权项目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
    5.本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认购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
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
设立的中船基金,基金总规模75亿元,本公司作为基金的A类份
额持有人认缴出资30亿元,基金存续期5年。
    6.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国寿臵业(作为普通合伙
人)于2017年12月19日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4,160.1百万元,其中本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
4,160百万元,国寿臵业认缴出资人民币0.1百万元。合伙企业
以募集资金向恒辉有限公司收购其所持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21.4% 的股权,据此获得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所持瑞虹新城
项目中的10 号地块、3 号地块商场(月亮湾)、6 号地块商场
(星星堂)及二期商场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
在建工程的49.5% 的权益。
    7.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续签了《保险业务
代理协议》,委托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8.本公司与国寿财富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续签了《日常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述关联交易均履行了适当的审批和披露程序,是按照一
般商业条款进行的,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
下,公司已形成涵盖业务、财务、审计、内控、信息技术和法
律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等多方面,较为完整的关联交易管控及执
行体系,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开展有序。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现行制度依
据之一,该制度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原因主要为外部监
管规定发生一定的变化,根据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等新
的监管规定对现有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制度于
2017年12月19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印发全公司。2017年12月25日,公司以《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备案的报告》(国寿人险呈2017
892号)向保监会报备。
    (二)关联交易信息管理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上市地上市规则确定
关联方范围, 对关联方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每年定期两次向
相关公司、部门、人员收集信息,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以作
为识别关联交易的依据使用。审计委员会按规定确认公司关联
人名单,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公司有效识别关联交易,根据关联交易类型提交相应机构
审批,定期对关联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统计,保障关联交易的依
法合规。
    (三)认真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各关联交易承办部门按照职责与分工,实施对关联交
易事项的立项、审批、协议签订和履行环节的管理。全年需经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均按规定获得审批通
过。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
事对需审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性及交易价格公允性发表
了独立无保留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总裁室审批小额关联
交易事项,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有
效运行,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为总裁室提供业务支持。关联交
易管理的各主要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了公司关联交
易审批程序的履行。
    (四)关联交易报告、报备和披露义务
    公司根据不时发布的监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报告、报备,
公司按照保监会监管规定及上市地监管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和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披露公司的关联交易。境内外监管机
构对信息报告及披露要求不一致时,公司按从严原则履行相关
义务。
    2017年度公司按监管要求完成报告或报备工作,包括向保
监会报送关联交易季度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报告、逐笔关联交
易报告,报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向上交所报备关联
人信息等。公司按照上市地监管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了2017年应予披露的关联交易。根据保监会规定,资金运用类
等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等在公司官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网站上进行了逐笔披露或季度合并披露。
    (五)完成关联交易审计
    公司完成关联交易年度审计。经审计,2017年公司认真贯
彻关联交易法律法规,较好地履行了国内外监管机构规定的上
市公司义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运行正常。2017年度公司按规
定完成了监管制度贯彻落实、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并报备、
关联交易逐笔及季度报告及披露、关联人识别和更新等各项工
作,主要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手续完备,协议内容合规,关联
交易审批和披露程序基本符合监管规定。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未
及时收取关联方租赁费及滞纳金等问题,公司将进行督促整改。
    综上,2017年公司认真贯彻关联交易法律法规,积极推进
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运行正常,较好地履行
了国内外监管机构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有效保障了上市公司
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将督
促整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逐步改善。
    三、2018年度工作计划
    在2018年度,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切实贯彻《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各项工作:
    一是将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作为重要任务,倡导“合规人
人有责”的理念,切实提升全员合规意识,通过各类培训强化
制度宣导,将合规要求融入关联交易相关各个业务领域、各项
具体工作和每一个风控环节之中。高度重视关联交易可能带来
的风险,形成主动防范风险意识,在工作中积极研究,主动沟
通,优化制度,形成良好的关联交易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是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深化风控体系建设。紧密围
绕监管要求变化加强制度建设和宣导落实,更新管理制度和工
作流程,切实履行各项监管义务。严格流程管理,做到关联交
易事项的程序性留痕,责任到人。强化关联交易的跟踪管理,
加强关联交易合同执行的监控力度,综合运用合规审核、监测、
检查、考核等方式,全方位保障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
    三是积极研究关联交易管理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配合集
团公司关联交易信息化建设工作,探索关联交易管理的最新管
理手段和方式。
    特此报告,请予审阅。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