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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汽车: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9-001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1 月 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 2266 号长城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7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528,751,766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5,135,891,42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392,860,33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0.57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85.2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2.6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魏建军先生授权公司
执行董事杨志娟女士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
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2 人,执行董事魏建军先生,执行董事王凤英女士,
   非执行董事何平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万军先生、吴智杰先生因公务未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罗金莉女士、宗义湘女士,因公务未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徐辉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135,869,929 99.9996          21,500    0.0004             0   0.0000
       H股       392,558,837 99.9233        0   0.0000 301,500    0.0767

普通股合计     5,528,428,766 99.9941   21,500   0.0004 301,500    0.0055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贺宝银、叶正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