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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汽车: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3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9-017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及

采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决定修改公司法第 142 条有关

股份回购的规定,并修改完善有关资本制度的规定。有关修改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

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及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结合上述公司法修改及
本公司实际情况,建议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进行修改。修改《公司章程》须待股东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案作出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将于股东大会获得股东批准及中国相关政府机构
(若适用)批准时生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文                                       修改后

第 30 条                                   第 3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1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31 条                                  第 31 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

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出购回要约;                              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

方式购回;                                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购回;                                    购回;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 33 条                                  第 33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0 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 30 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2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三十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符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市地证券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需经三

   公司依照第 30 条第(三)项规定收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议。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0 条规定收购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之内转让或注销。

                                                  就 H 股而言,公司收购本公司 H 股

                                           后,应遵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尽

                                           快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

                                           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 67 条                                   第 67 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3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        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

提案;                                    提案;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68 条规定的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68 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4
项;                                       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十八)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 第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他事项。                                   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

                                           他事项。

第 125 条                                  第 125 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 决 定公 司经 营计划和 投资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

决算方案;                                   ( 四) 制 订公 司的 年度财务 预算方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补亏损方案;

的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方案;                                     本的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的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形式的方案;                               第 30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八)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事项;                                   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前提下,批准因本章程第 30 条第(三)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决定其报酬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易等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 决 定公 司内 部管理机 构的设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置;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检查有关工作;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定外,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制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合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和制订公司章程         (十六)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修改方案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并检查有关工作;

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全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体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制

                                         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
                                                 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和制订公司章程

                                                 修改方案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全

                                                 体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执行董事代表本公司就修订及更改《公司章程》向相关机关办
理修订、申请审批、登记、备案及其他相关事宜。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待《公司章程》相关修改生效后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 公 司 (www.hkexnews.hk)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www.sse.com.cn) 及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www.gwm.com.cn)发布。
    本次修改前的《公司章程》全文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载列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 (www.hkexnews.hk)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www.sse.com.cn) 及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www.gwm.com.cn)。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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