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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旗滨集团: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2014-10-30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4-098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
                              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关联交易概述
    2013 年 12 月 2 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其兵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分行(下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依据该合
同的约定,俞其兵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下称“漳州玻璃”)与平安银行宁波
分行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 日期间签订的最高额 50,000 万元人民
币中的 15,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14 年 10 月 29 日,漳州玻璃与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平银甬
八部贷字 20141029 第 001 号的《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期
限为 6 个月。俞其兵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3 年 12 月 4 日,漳州玻璃与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平银甬八
部贷字 20131204 第 003 号的《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
为 6 个月。俞其兵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 2013 年 12 月 5 日《旗滨
集团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3-100))。
    2013 年 12 月 30 日,漳州玻璃与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平银甬
八部贷字 20131230 第 010 号的《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期
限为 6 个月。俞其兵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 2013 年 12 月 31 日《旗
滨集团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
(2013-106))。
    2014 年 5 月 13 日,在归还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本金 5,000 万元后,漳州玻璃与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平银甬八部贷字 20140513 第 001 号的《贷款
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 6 个月。俞其兵为该笔贷款提供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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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责任担保。(详见 2014 年 5 月 14 日《旗滨集团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银
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2014-048))。
    2014 年 5 月 14 日,再次归还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本金 5,000 万元后,漳州玻璃
与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平银甬八部贷字 20140514 第 001 号的《贷
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 6 个月。俞其兵为该笔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详见 2014 年 5 月 15 日《旗滨集团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
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2014-051))。
    2014 年 5 月 19 日,第三次归还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本金 5,000 万元后,漳州玻
璃与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平银甬八部贷字 20140519 第 001 号的
《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 6 个月。俞其兵为该笔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 2014 年 5 月 20 日《旗滨集团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
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2014-062))。
    2014 年 10 月 24 日,第四次归还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本金 5,000 万元后,漳州
玻璃与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平银甬八部贷字 20141024 第 010 号的
《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 6 个月。俞其兵为该笔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 2014 年 10 月 25 日《旗滨集团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全资
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2014-095)、2014 年 10 月 28 日《旗
滨集团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更正公告》
(2014-096))。
    本次申请贷款 5,000 万元是公司拟在第五次归还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本金 5,000
万元后实施的。因此,本次担保实施后,俞其兵为漳州玻璃向平安银行宁波分行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仍为 15,000 万元。
    漳州玻璃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俞其兵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
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俞其兵为漳州玻璃提供关联担保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有关表决,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俞其兵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16,100 万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19.18%,通过福
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 40.1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 担保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12 月 2 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其兵与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
合同编号为平银甬八部额保字 20131202 第 001-3 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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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俞其兵为漳州玻璃与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1 日期间签订的最高额 50,000 万元人民币中的 15,000 万元人民
币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14 年 10 月 29 日,漳州玻璃与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平银甬
八部贷字 20141029 第 001 号的《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期
限为 6 个月。俞其兵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
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 关联担保的影响
   本次关联担保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玻璃向银行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关联方为漳州玻璃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
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 审批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同意将上述关联担保议案提交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按照公开、诚实、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
独立董事认为, 该等担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并未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没有违反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董事亦进行了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上述关联担保议案时,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为关联方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担保)为人民币 253,315.08 万元,
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漳州玻璃、株洲醴陵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及河源旗滨硅业有限
公司提供的担保。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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